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錫業分會工作規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二條 本會是由總會中從事錫業生產、科研、設計、應用、設備制造、商貿及相關領域的企、事業單位、社團組織自愿組成,為實現共同意愿,按本工作規則開展活動,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準注冊登記的社團分支機構。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:堅持黨的基本路線,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;堅持為會員、為行業、為政府服務,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;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,維持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,不斷促進我國錫工業的持續、穩定、健康發展。
第四條 本會遵守總會章程,接受總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:北京市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(一)在錫及其相關行業開展調查研究工作,為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制定政策提出咨詢建議。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總會的委托,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、產業政策等文件的前期調研和起草工作;
(二)接受總會的授權和委托,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,收集、整理、加工、分析并發布國內外錫市場、經營、生產、科研、新產品開發等經濟技術信息,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、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、評價,提供咨詢服務;
(三)參與制、修訂錫行業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及有關的技術、經濟管理等標準和規范,并組織、督促會員貫徹實施。接受總會和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,參與質量管理、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等有關工作;
(四)受政府或會員單位委托,組織專家對錫行業內重大投資、改造、開發項目等進行可行性前期論證。組織學術或專題研討會,推動市場開拓、產業培育、技術開發和創新,組織行業技術成果應用推廣,努力促進我國錫產業升級和健康發展;
(五)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,結合錫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的《行規行約》,建立行業自律機制,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,在企業開拓市場、產品銷售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,促進企業平等競爭,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;
(六)根據國內錫應用市場需求,協調科研單位和企業間的經營合作和技術合作,組織多種形式的聯合和協作服務,促進國內錫行業的需求發展;
(七)辦好本會網站和《中國錫業》刊物,開展咨詢和技術服務;組織展銷會、展覽會;組織本行業的技術與管理人才的業務培訓;
(八)建立與國際間同業組織的聯系,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,促進對外經濟、技術的交流與合作,促進錫行業的進出口業務;
(九)反映會員的意見、要求,協調會員關系,組織和推動其交往、交流和合作;
(十)承擔總會和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,接受會員或社會的委托,提供專項服務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八條 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遵守總會章程和本會工作規則;
(二)自愿加入本會,并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;
(三)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提出入會申請。申請入會需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要求入會申請書(加蓋單位公章);
(二)根據單位類型分別提供以下證件之一(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):
1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;
2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;
3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;
4、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。
(三)填報《會員登記表》并加蓋公章。
第十條 入會審批程序
(一)本會負責受理入會申請資格初審工作;
(二)初審意見報總會黨政聯席會議審查批準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: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;
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,優惠權;
(四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執行本會決議;
(二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(三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生產、銷售等資料和信息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,由本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后,報總會核準并辦理退會手續。
會員無特殊情況,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,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,經理事會審議通過,報請總會核準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、罷免
(一)制定和修改工作規則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、會費收取和使用報告;
(四)決定本會終止事宜;
(五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(或其授權代表)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總會審查批準,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理事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會員數量的三分之一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四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等事宜;
(六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七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八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九)決定本會其它重要事項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(或其授權代表)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熱心中國錫事業并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(四)身體健康、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,應辦理離職手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四年,連任不得超過兩屆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協助會長并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、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辦事機構負責人選,交理事會決定;
(三)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四)處理其它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(一)企業交納的經費;
(一)企業交納的經費;
(二)捐贈和參與政府項目獲得的收入;
(三)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和完整。
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處必須向理事會提交每年的財務決算報告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、工資、保險、福利待遇等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工作規則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工作規則,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,經總會核準備案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,須由總會成立清算組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屬總會所有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四十一條 本工作規則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第四十二條 本《工作規則》自2013年5月16日總會批準之日起生效。